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17253号
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龙。
委托代理人:陈善云,系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杰,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委托代理人:赵跃强、赵小艳,均系该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因自身原因撤回起诉为由,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
人民陪审员  梁炳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毓萍
书记员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