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24532号之二
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18号1401-1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07218H。
法定代表人:李向龙,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文韬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公路平地路段南43号广东中大小商品城1号楼111号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020916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冯银燕,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文韬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冯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保全费4820元,由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昭君
审判员 吴志翔
审判员 刘巧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建宏
书记员陈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