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18313号
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龙,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慧、黎龙敏,分别系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吴长兰,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联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泽公司)、**、吴长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慧、黎龙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锐泽公司、**、吴长兰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锐泽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5182元;2、判令被告锐泽公司向原告爱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欠款30天以上的,按1.2%/天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锐泽公司向原告爱联公司赔偿律师费11000元;4、判令被告**、吴长兰对被告锐泽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爱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爱联公司和锐泽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在《购销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产品订货单》买卖货物,如发生争议的可向爱联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10日,爱联公司与锐泽公司双方签署《产品订货单》,约定由爱联公司向锐泽公司出售联想备份一体机BUA-D48-DG3一台,单价人民币147000元;联想HBA八卡三张,单价人民币4660元,三张卡合计13980元,总计160980元。锐泽公司应于收货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爱联公司支付全部货款,锐泽公司付款若逾期,应向爱联公司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以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款总额的0.12%天计算滞纳金。2017年8月16日、2017年9月4日,爱联公司按照《产品订货单》的约定分别向锐泽公司发送上述货物,锐泽公司授权代表分别于2017年9月23日、2017年9月8日对上述货物验收合格并予以签收。锐泽公司自收到货物后,除向爱联公司支付了15798元预付款之外,至今未按照《产品订货单》的约定向爱联公司支付货款。爱联公司曾向锐泽公司多次催索,并于2018年1月15日向锐泽公司发出《欠款对账单》,《欠款对账单》载明锐泽公司所欠货款合计145182元,锐泽公司对《欠款对账单》的全部内容不持异议,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于此同时,为确保锐泽公司按期还款,**(即为被告锐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爱联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按照还款计划向爱联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吴长兰分别与爱联公司签署了《销售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吴长兰自愿为锐泽公司在《购销合同》以及《产品订货单》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时至今日,锐泽公司仍没有向爱联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行为己构成严重违约,应立即向爱联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并向爱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同时,根据上述《销售担保合同》的约定,**、吴长兰应为此向爱联公司履行无限连带保证义务。鉴此,爱联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维护爱联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锐泽公司、**、吴长兰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爱联公司(甲方,下同)与锐泽公司(乙方,下同)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今后一段时间任何方式不时进行的任何一笔交易的框架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于本协议及协议有效期限内的所有形式的买卖交易,即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订货单》及其他形式的订单;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15天以内滞纳金每日按逾期款的万分之八计算,逾期15天以上滞纳金从出货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款的万分之八计算,或按协议项下的《产品订货单》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直至货款结清之日止;本协议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10日有效,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等内容。
同日,锐泽公司向爱联公司出具《货物签收确认函》一份,载明:第一收货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路**大厦*座**5,第一收货人姓名为黎某。
同日,爱联公司(甲方,下同)与锐泽公司(乙方,下同),**(丙方,下同)签订《销售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应乙方要求,丙方自愿为甲乙双方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形式的订单提供担保,甲方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丙方担保范围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及其项下的独立订单所包含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多种形式造成的赔偿金和甲方为时间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如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丙方对乙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为个人,均视为其个人身份进行担保,其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
2017年8月10日,锐泽公司(乙方。下同)与爱联公司(甲方,下同)订立《产品订货单》,载明:商品为联想备份一体机BUAG3,数量1,单价147000元;联想HBA卡,数量3,单价4660元,合计160980元。付款方式及日期为:以上货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商品出仓单》之日起按以上付款方式以现金或从银行账户上支付。从账户上支付的,乙方是广州市外客户必须保证在三个自然日内汇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付款若逾期,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欠款逾期15天以内,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款总额的0.8‰/天计算,欠款逾期15-30天,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款总额的1‰/天计算,欠款逾期30天以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款总额的1.2‰/天计算,直至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爱联公司提交两份《联想发货清单》显示,2017年9月8日、23日黎仕超分别签收爱联公司向锐泽公司发送的联想备份一体机BUAG3一台、HBA卡三个。
2018年1月16日,**在爱联公司《欠款对账单》中签名确认,至2018年1月15日止共欠爱联公司货款为145182元。
2018年1月16日,爱联公司作为债权人与锐泽公司作为债务人,**作为担保人签订《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锐泽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25日向爱联公司购买设备一批,尚有货款145182元未支付给爱联公司。本人**作为锐泽公司的经营者、担保人,愿为锐泽公司的债务即145182元做一下承诺:一、本人自愿同意将车辆(粤A×××××/44010198*****)抵押给爱联公司,若本公司在以下还款期内未偿还以上债务,愿意配合爱联公司办理相关车辆买卖手续。二、本人承诺在2018年2月8日前偿还所欠爱联公司所有欠款,具体还款时间与明细如下:1、于2018年1月19日之前偿还货款20000元;2、于2018年1月26日之前偿还货款40000元;3、于2018年2月2日前偿还货款40000元;4、于2018年2月8日之前偿还货款45182元;5、如在2018年2月8日之前未按以上规则偿还,本担保人将配合爱联公司办理车辆的买卖手续。车辆出售的价值仍不能足额偿还所欠债务的,担保人以现金补回所欠货款的差额。
2018年1月16日,爱联公司(甲方,下同)与锐泽公司(乙方,下同),吴长兰(丙方,下同)签订《销售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应乙方要求,丙方自愿为甲乙双方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形式的订单提供担保,甲方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丙方担保范围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及其项下的独立订单所包含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多种形式造成的赔偿金和甲方为时间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如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丙方对乙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为个人,均视为其个人身份进行担保,其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
此外,爱联公司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银行回单及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表示其因本案诉讼,向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1000元。
庭后,本院经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号牌号码为粤A×××××、档案编号为440101980****的雅阁牌汽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赵某。
本院认为:爱联公司与锐泽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017年8月10日订立《产品订货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爱联公司提交《联想发货清单》及《欠款对账单》,表示其按约向锐泽公司送货后,锐泽公司拖欠其货款145182元至今未付。锐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爱联公司所述予以采信,锐泽公司理应向爱联公司支付拖欠的上述货款。锐泽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现爱联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7年10月9日起以131202元(147000元-15798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13980元为本金,均按每日1.2‰的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然该计算标准过高,显失公平,故本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按年利率24%计付,爱联公司主张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爱联公司主张锐泽公司赔偿律师费11000元,然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对此并无明确的约定,故此项诉请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吴长兰于2018年1月16日与爱联公司、锐泽公司签订《销售担保合同》,爱联公司据此主张吴长兰对上述锐泽公司应付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亦予以支持。吴长兰承责后,可向锐泽公司追偿。爱联公司与锐泽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销售担保合同》,在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爱联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故爱联公司依据上述《销售担保合同》主张**对锐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另,**20**年1月16日作为担保人与爱联公司签订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同意将车辆粤A×××××抵押给爱联公司,并在2018年2月8日前偿还所欠爱联公司所有欠款,如在2018年2月8日之前未按偿还,**将配合爱联公司办理车辆的买卖手续。车辆出售的价值仍不能足额偿还所欠债务的,**支付差额。可见,**对爱联公司承诺对粤A×××××车辆变卖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担保责任。现经查粤A×××××车辆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所有人并非**,其亦未变卖该车辆偿还相应的欠款,故**应在承诺偿还欠款金额145182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锐泽公司、**、吴长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182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7年10月9日起以131202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13980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24%计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长兰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20元,由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吴长兰负担4080元。财产保全费1527元,由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吴长兰负担1447元。被告**、吴长兰承责后可向被告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陆亚非
人民陪审员 林彩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颖蓉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