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高州市亿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3969号之一
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07218H。
法定代表人:李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关颖茵,分别系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高州市亿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高凉中,住所地高州市高凉中路顺景花园第**第**1440981315174873E。
法定代表人:曾凯生。
被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州市亿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现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州市亿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已减半)、保全费919元,由原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