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东方东路19号外交办公大楼D02-0501A。
法定代表人:大原浩一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龙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9层9077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利。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9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龙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龙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无网络银行账号、无证券登记信息;在仲裁阶段,本院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龙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余额人民币6353.21元进行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到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北京龙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该地址办公,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龙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94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李晓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龙霄
书 记 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