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财保234号
申请人: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太原浩一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9层9077室。
法定代表人:张贺。
申请人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 248 55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8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业科技有限公司一百二十四万八千五百五十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白 云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房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