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657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附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
被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亮,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女,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受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496元;本案保全费175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