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民初2479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
被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田某,甘肃省天水市人,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张某,甘肃省天水市人,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瑞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