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甘05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现住永登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提起再审的事实经过。**常年在外地打工,2019年6月11日突然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在其干活的工地上拘留了15天,拘留后才知道其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拘留,当时**就蒙了,不知所措从天而降了借条,**详细一看,是**利用**和她一起谈恋爱时不知何时书写名字的纸张上或在工地上签名过的纸张上,写上了借条和借款内容,包括今借人、日期、还款期限等,后于2017年3月7日在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提起再审的事实理由。由于**在外打工,未收到任何判决,该判决己经超过上诉期限,为此,**只有通过申请再审的法律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法院纠正**虚假诉讼造成的错误判决。1.一审判决的证据是**伪造的。但凡会写汉字的人均可以完全辨认出**提供的证据借条上书写的名字和内容、日期等字迹的反差,可一审法院将**伪造的证据借条作为有效证据进行了认定。2.原判决的证据借条未经质证。**常年在外地打工,令人遗憾和困惑不解的是一审法院未送达给****书写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借条,而在判决生效拘留时立即找到**送达拘留通知书并拘留。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提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首先,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7月15日申请再审已超过了上述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其次,虽然**提出本案借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兰斌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周俊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芬
书 记 员 朱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