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438号
原告: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8元,由原告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琪
书 记 员 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