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