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大众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大众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三桥村步桥杨埠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1130919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九环路33号8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88136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大众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大众钢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大众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1434.95元;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大众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返还钢管3163.9米,大U托181个,20公分接管123个,扣件3127只,若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就不能返还部分按钢管18元/米、大U托15元/个、扣件7元/只、20公分接管7元/个标准支付赔偿款;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大众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7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租金91434.9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算至2022年3月25日止为7518元;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354元、申请执行费26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9093元,扣除案件受理费5354元、申请执行费2621元、罚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7118元;被执行人***名下×××、×××牌号车辆,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27118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大众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有自己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1执9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