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1104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九环路33号8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现金400000元,并约定月息1.5分。借款后被告***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017年10月11日,原、被告对账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借条收回),借条显示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72000元、利息60000元,并定于2018年1月1日前归还。至2020年1月24日,二被告共支付利息70000元,本金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35134元(以332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自2020年1月24日计算至2022年5月24日,共计851天,实际计算至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耀华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28日,原告***取现400000元。原告*****其于当日将该400000元现金出借给二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1.5%。
2016年12月6日,被告***转账100000元至原告***账户。2016年12月24日,被告***转账100000元至原告***账户。2017年10月11日,二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向***借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元(¥332000元),至2018年1月1日前归还(本金为272000元,利息为60000元)。现将杭州市恩济花苑15幢2**101室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作为抵押,款还清将证件(原件)归还。”被告耀华公司在借款人处签章。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在借条下方书写“本人已收到向***借款叁拾叁万贰仟元正(¥332000元)。”
2018年2月9日,被告***转账50000元至原告***账户。原告*****,2020年1月23日,被告***向其支付现金20000元。2020年1月24日,被告***在借条下方书写“于2020年1月23日前已支付柒万元(¥70000元)。以上借条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耀华公司、***承诺于2018年1月1日前归还借款,但至今未全额归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耀华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对2017年10月11日之后的利息,案涉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无相应依据。双方亦未就逾期利息作出约定,故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本院按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支持;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本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予以支持。经计算,暂算至2022年5月24日剩余借款本金为284128.44元,逾期利息为4233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4128.4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2333.5元(暂算至2022年5月24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7元,由原告***负担250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80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杭州耀华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