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733号
申请人: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2599549L,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33号华清创意园11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方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20485X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7幢东楼。
法定代表人:尚凌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静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浦湖焉
书 记 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