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4733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733号之二
原告: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2599549L,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华清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方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娅蒙,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20485X7,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尚凌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3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23元,由原告无锡和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