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80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力融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号。
法定代表人:曹光辉。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上汤程**号。
广州市力融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3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于2018年12月31日前清偿广州市力融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余额为基数按月息1%标准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支付日为每季度的最后一日)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06执80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昌森
执行员 张 斌
执行员 李敏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