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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1679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东南角天伦经典小区6号、7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73967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黑**路107号6号楼9、10、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8号院鸿鑫公寓3号楼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604374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河南***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河南***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河南***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河南***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另一法律文书中表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