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6民初2547号
原告:四川知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3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彬,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星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25层2513。
法定代表人:余淼。
原告四川知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知周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星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星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知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星创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知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99000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航天星创公司于2020年1月牵头四川知周公司共同投标“低空目标环境监测系统光电探测设备”供应,按照航天星创公司的要求,四川知周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航天星创公司汇入履约保证金990000元,项目未能中标,航天星创公司一直找理由拖延退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航天星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四川知周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协议、回单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0日,航天星创公司(甲方)与四川知周公司(乙方)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为保证《低空目标环境监测系统采购公告》(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中供货方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作为供货方所提供光电探测系统在保证整套系统可与车改系统完全配套的同时,部队验收确认并经造价咨询单位审价审计后按照项目招标的签约价结算。乙方签约价以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内部招标评比中标台数/套数/金额为签约价,在此乙方同意也愿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军队中标方或其关联企业)提供项目履约保证金。保证范围为在招标文件中供货方承担的履约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玖拾玖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此款项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保证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的产品交付验收为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履约业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此履约保证金全部足额一次性退还给乙方。2020年1月21日,四川知周公司向航天星创公司转账990000元,摘要记载履约保证金。
本院认为,四川知周公司与航天星创公司签订的履约保证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在完成履约业务后航天星创公司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四川知周公司,故四川知周公司要求航天星创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航天星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四川知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9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航天星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