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8534号
申请人: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5485445K。
法定代表人:赵铁拓。
申请人: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办公区)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1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60152X6。
法定代表人:刘春杰。
被申请人:胡国华,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国华名下在8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若存款不足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胡国华名下8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若存款不足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四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甘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