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85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5485445K。
法定代表人:赵铁拓。
解除保全申请人: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办公区)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1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60152X6。
法定代表人:刘春杰。
被申请人:胡国华,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85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胡国华名下8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若存款不足查封等额财产。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国华名下的银行账号和车牌号为京Y×××××丰田汉兰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国华名下中国银行陕西省汉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82银行卡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国华名下中国银行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市场街支行,账号为62×××18银行卡的冻结;
解除对申请人胡国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汉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83银行卡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国华名下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开发区南区办事处金地阳光花园B座3单元601室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国华名下车牌号为京Y×××××丰田汉兰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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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四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