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

湖北中云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民初2388号 原告:湖北中云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44768375,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2栋19层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多,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784565498M,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1-16号(沈阳国际软件园E16座)。 法定代表人:韩国超。 第三人:当阳市两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朝阳街11号。 第三人:***,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湖北中云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第三人当阳市两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湖北中云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2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承接了当阳市两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业主方)发包的《当阳市两河镇、草埠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133000元通过第三人***转给被告,由被告再通过被告账户将该款项支付给了业主方。该项目全部履行并结算完毕后,2019年2月28日,被告配合原告向业主方办理了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手续,业主方于2019年3月4日将该笔履约保证金133000元退还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到业主方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将该款项退还原告,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推诿退款。经原告长达两三年的沟通,被告拒不向原告退还该履约保证金,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予退还。被告占用原告资金近三年,应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费21954.98元。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3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1954.98元(以133000元为本金,以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利率,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计167天;以133000元为本金,以LPR的1.5倍为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内11月20日计823天,应计至全部款***之日;故资金占用费总计金额为21954.9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特别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被告所在地均非当阳市,故本院依法不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本案应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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