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

**与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2民初6250号 原告:**,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超,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62664.38元及占有资金期间产生的利息(以62664.38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人民币22640.7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入职到被告处工作,身份系自然资源三组组员。原告作为被告所承接的“海南省临高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C包”项目的负责人,自2019年6月19日-2021年9月24日期间,为被告垫付了该项目开展过程应支出的伙食费、劳务费、车辆租赁费、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等合计323664.38元。被告仅给付原告部分垫付款,现尚有62664.38元垫付款未付。原告自上述项目2021年9月经省级验收合格后,便开始向被告主张该垫付款的给付。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拖延给付。除垫付款外,被告还欠付原告工资22640.72元。原告2022年3月21日到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做出了*****不字[2022]4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垫付款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原告主张的垫付款从其性质来讲,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原告的劳动仲裁请求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诉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致员工告知书》第6条和《员工承诺书》第九条,员工私自垫款属于员工与负责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二、针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垫付款62664.38元,被告不予认可。根据被告的《致员工告知书》和原告签署的《员工承诺书》内容可知,除工资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均属于外业部门的花销,由公司与部门负责人结算,再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合理分配,公司严禁员工个人为项目垫花销费用。同时,原告承诺:“绝不私自给部门项目垫资,如垫付有纠纷,属于本人与部门负责人之前的个人借贷关系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据此,原告作为作业员,无权实施项目垫资行为,也无权向被告主张垫付款。原告主张其垫付款62664.38元发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C包”项目作业期间。根据公司财务清算流程,项目作业期间,所有开销及工资由项目总负责人审定后上报至被告,被告核定无误后将项目工程款拨付给项目总负责人,由项目总负责人自行分配。被告已将项目工程款如期、足额拨付至当时的项目总负责人,不存在向原告个人支付项目工程款的义务。三、原告主张占有资金期间产生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占有资金期间产生的利息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针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工资22640.72元,被告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三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作业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份,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原、被告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律师函》,主张拖欠的报销款62664.38元、拖欠工资23361.12元。被告于2022年3月14日复函称“经核实,2021年度因公司未清算完成原因,原告40%的质量预留金为16608.46元、工程款未结余额为13450.51元,总计未发放金额为30058.97元”。原告就本案诉求于2022年3月21日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当日做出*****不字(2022)4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拖欠原告工资22640.72元,并同意向原告支付报销款13450.51元。 再查明,原告在其签署的《员工承诺书》中承诺“绝不私自给部门项目垫资,如垫付有纠纷,属于本人与部门负责人之前的个人借贷关系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关于原告主张拖欠的工资22640.72元,因被告对此金额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报销款。原告仅依据其单方记录来院主张报销款,但并未提供报销票据或其主张的报销款已通过报销审批流程等证据,且被告对原告作为报销主体有异议,并提供原告签署的《员工承诺书》来证明被告严禁员工个人垫付的行为,故原告仅依据其自己的记录主张62664.38元的报销款及利息,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同意向其支付13450.51元报销款,故本院对其中的13450.51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2640.72元; 二、被告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销款13450.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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