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3389号之二
原告:飞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创大厦8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706-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