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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飞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7348-17351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4号欣都大厦3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飞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飞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飞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飞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