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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飞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民初284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飞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4号欣都大厦30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迺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万志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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