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314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中路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18340813N。
法定代表人:赵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1220872A。
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74475.9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桂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