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120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北段东侧欣苑大厦603(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兆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兆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58号第3幢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志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部分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3元及保全费2295元,均由原告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