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255号
原告: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北段东侧欣苑大厦603(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9294333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3层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7264123G。
法定代表人:印奇,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广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林 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