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普工华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艾普工华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91民初1716号

原告:***华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曦檐,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占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杏,女。

原告***华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公司”)与被告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叶曦檐,被告知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知豆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113000元;2.判令知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庭审中,艾普公司不再主张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双方签订《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MES二期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艾普公司为知豆公司提供总装厂MES系统项目服务。艾普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知豆公司尚欠1113000元技术服务费未付。故艾普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知豆公司辩称,对欠付金额无异议,但艾普公司还有159000元的发票未开具,其开具发票后知豆公司再行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8日,艾普公司与知豆公司签订《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MES二期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艾普公司为知豆公司提供二期项目服务;合同金额为1590000元;合同签订后、系统试运行开始并由知豆公司签字确认后、系统经知豆公司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艾普公司分三次向知豆公司开具合同总价30%的发票,知豆公司应分三次在收到发票1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款477000元;自系统验收之日起1年后,艾普公司向知豆公司提供合同总价10%的发票,知豆公司应在收到发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159000元。艾普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技术服务成果于2017年10月24日已验收,现使用。知豆公司支付了477000元,尚欠1113000元技术服务费至今未付。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合同、验收报告、上线确认单、付款凭证、发票。

本院认为,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知豆公司认可尚欠技术服务费1113000元未付,但其辩称不付款的理由是艾普公司有159000元的发票未开具,虽合同中约定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知豆公司支付款项的前提,但艾普公司开具的发票已经远超过知豆公司已付款项的金额,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艾普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1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09元,由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