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5民初765号
原告:河北乐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泽经济开发区寺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爱申,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052683317P。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大楼A区5楼。
法定代表人:黄刚,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1057876X。
河北乐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华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乐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乐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0元,由原告河北乐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振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怡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