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904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灿灿,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
申请人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9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黎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耿科明
书 记 员 曹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