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904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灿灿,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2元,减半收取5046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16元,由原告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黎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耿科明
书 记 员 曹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