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904号
申请人: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灿灿,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海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黎黎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耿科明
书 记 员 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