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123民初1136号
原告: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企业总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信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住包头市。
原告云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7年度目标项目奖金4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日,呼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赛劳仲字(2018)第94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度目标项目奖金42500元,缺乏事实基础,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被告的薪酬是由基本工资15000元+绩效+岗补构成,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按约、按月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薪酬。原告不存在欠付被告项目奖金的事实。《裁决书》不顾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未向被告发放年度项目奖金的事实,仅依据《聘用意向书》所载”预计被告的年度目标薪酬为36万元至45万元,年目标绩效奖金10万元至20万元”的内容,就主观认定原告还需向被告支付项目奖金,忽略了目标绩效奖金的不确定性;在没有查清是否有部门奖金池的情况下,就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度目标项目奖金42500元,显然缺乏事实基础,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告认为,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我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原告的聘用意向书,任应用服务部项目中心项目总监一职。同年5月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为公司中应用服务部项目中心的项目总监,并约定我的薪酬分为固定薪酬和项目奖金两部分,年预期目标薪酬共计360000元-450000元(税后),项目奖金于2017年度结束后发放给我。由于我在公司表现优秀,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发布升职任命通知,任命我为公司”云计算运营中心总监”和”应用服务部总监”,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发布任命通知,任命我为公司”副总经理”。
我于2018年2月11日向原告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沟通2017年度项目奖金事宜,**称2017年项目奖金至少为130000元以上,但因公司要进行新三板上市挂牌,担心影响市值,承诺我的项目奖金在2018年4月份发放,但直到2018年***我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原告也拒不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事实上欠我13万元项目奖金,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被告向原告投递了应聘简历。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聘用意向书》,载明原告愿意依照本意向书向被告提供如下职位:应用服务部一项目中心的项目总监,初始聘期为3年,试用期两个月,年预期目标薪酬共计360000元-450000元(税后),分为固定薪资和项目奖金两部分,预计年固定收入284000元;此外,还载明根据公司政策,被告可获得年目标绩效奖金100000元-200000元,具体发放金额根据部门可分配奖金池及个人绩效成绩决定。第4条中载明:”本意向书仅仅起到表达聘任意向的作用。您与公司之间要建立起有效的劳动关系,须待您与公司之间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方可。除双主另有明确约定外,自您与公司之间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本意向书将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及其他附件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且此份协议将取代您与公司之前就此主题进行的所有口头洽商或达成的书面协议事项”。2017年5月8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的岗位为项目总监。2017年7月4日,原告发布了《任命通知》,任命被告为云计算运营中心总监以及应用服务部总监。原告从2017年7月开始对被告进行岗位绩效考核,被告直属上级**(法定代表人)为其评分为85分。2018年5月9日,原告发布《关于云科数据人事任命的通知》,任命被告为云科数据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应用服务中心工作。被告当月提出离职,当月21日,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依法解除。被告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绩效考核后支付其2017年5月至12月的工资149116.75元(税后)。被告离职后,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存在欠发其目标项目奖金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8年5月24日向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度目标项目奖金130000元。2018年7月3日,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呼赛劳仲字(2018)第9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根据10万元÷12个月×85%=42500元的计发公式,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度目标项目奖金42500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自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之日起,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聘用意向书》即成为了劳动合同的附件,其载明的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亦应遵守履行,故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年度项目奖金42500元理由恰当,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度目标项目奖金4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