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691号
原告:云南乡村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座****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萍、计付民,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号金泰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闵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被告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乡村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计付民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云南乡村传媒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合同》(包含两个网站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石斛专委会网站),双方就页面设计、技术支持、在线支付、会员管理、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系统开发费用共计128000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网站系统,时至今日网站仍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无法实现网站在线交易功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虽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此特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云南乡村传媒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128000元;3、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并明确说明本案没有产生保全费。
被告辩称: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网站开发,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在线交易功能并投入正常使用,原告无理拒付尾款并且不愿协商,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信息。欲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云南乡村传媒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合同。欲证明原、被告建立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网站系统,无法实现网站在线交易功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不认可。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云南乡村传媒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合同。欲证明原、被告所签合同事项及条款。
二、公证书、微信截图、QQ聊天截图。欲证明被告完成了网站开发,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在线交易功能并投入正常使用,原告无理拒付尾款并且不愿协商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中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中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依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证据二真实性的异议理由不充分,本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至于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结合认定的事实在后评述。
综合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云南乡村传媒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合同还约定了页面设计、技术支持、在线支付、会员管理、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系统开发费用共计128000元,被告进行了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2015年1月12日,被告委托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进行了网页保全。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云南乡村传媒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依法享有约定的权利并应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所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网站系统,时至今日网站仍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无法实现网站在线交易功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客观存在。而被告所举证据证实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在线交易功能并能够正常使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本院对其主张的原告无理拒付尾款的观点不予置评。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乡村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