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新钢综合物流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2民初2172号
原告: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7089359XN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珥季路交叉口鼎兴都商务中心A幢1807-1815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钢综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71852573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青山片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生,昆明市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新钢综合物流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袁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