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804号
原告:南京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葛关路815号-2205。
法定代表人:陈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善,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宽慧无线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紫金研创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怡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元,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威,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宽慧无线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宽慧无线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5元,减半收取计6157.5元、保全费4777元,合计10934.5元由南京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九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