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2执保21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湖南省东安监狱警察,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山月路299号学府华庭2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湘112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一、对二被申请人***、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至201,000元止,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东安县×××号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东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三、在查封期间,申请人***可以使用并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冻结、查封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
上述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因未查到足额存款,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