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22财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山月路299号学府华庭2栋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676993505。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的申请,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湘1122财保2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东安县普华水泥厂生活区的房屋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盛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东安县普华水泥厂生活区房屋[房权证号为东房权证白牙市字第(2000)00366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