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励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恒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民初3910号
原告:郑州励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号1号楼4单元3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卓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家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309号1栋。
法定代表人:雷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旻,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恒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楼东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姚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陇海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中原新城4号楼1单元***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梅,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励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测公司)与被告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蒂公司)、被告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河南中恒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欧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励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卓男,被告格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杨晓旻,被告中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被告亿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吴银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准许,原告励测公司撤回刘对被告上海格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励测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欧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报酬1784469.2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2.被告格蒂公司、中恒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起,亿欧公司陆续承接山东省电力公司下属的德州供电公司、东营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四家公司的“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项目,为以上四家公司提供专项技术服务。2016年10月8日,项目进行工程中,原告与亿欧公司针对上述四个项目分别签订《服务合同》,对各个项目的履行、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均作出刘明确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原告得知该四项工程实际上均采用供电公司发包,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总包,格蒂西安分公司、中恒公司、亿欧公司依次转、分包,原告最终实际施工的方式进行合作。上述各方针对四项目,在总包、转分包过程中依次背靠背签订有服务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该四项合同约定的工程并经发包人供电公司书面确认后,亿欧公司仅向原告支付报酬366934.26元,其余1784469.24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亿欧公司讨要欠款,对方均以其前手即格蒂西安分公司、中恒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拒不付款。
格蒂公司辩称,1.其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原告将其作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因本案合同是由原告与亿欧公司签订的,其并非合同当事人。2.本案争议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为数据采集及筛选,合同的性质为服务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禁止服务合同的外包和转包,故本案格蒂公司与中恒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具有独立的法律关系。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如原告认定合同纠纷为建设合同,应当在各工程地的法院而非本院。4.格蒂公司已向中恒公司支付了260余万元合同款,远远超过原告主张的170余万元款项,故格蒂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恒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中恒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亿欧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四份服务合同,故原告合同的相对方为亿欧公司,原告的诉请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2.本案中,中恒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符合支付条件下支付了全部款项,未违反合同约定,故中恒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亿欧公司辩称,1.亿欧公司并未收到莱芜项目和淄博项目的任何款项,按照亿欧公司与原告的合同约定并未达到付款条件,故亿欧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两个项目的款项。2.德州项目、东营项目因未经最终的用户组织竣工验收,未收到最终用户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故未向原告支付德州项目的款项。3.根据合同约定,亿欧公司仅能向亿欧公司支付30%费用,亿欧公司已经支付366934.26元。因原告在2016年违反合同约定拒绝采补高压,导致亿欧公司未完成项目进度,不得不把原告应当干的项目委托给河南博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为380400元,原告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亿欧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此数额应当从应支付给原告的项目款项中扣除。以上四个项目的工程量没有得到最终用户的确认,具体工程量统计不明,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庭总结了以下争议焦点:1、格蒂公司、中恒公司、亿欧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2、格蒂公司、中恒公司、亿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2015年6月,甲方格蒂公司与乙方中恒公司分别签订了4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国网山东电力公司下属德州、东营、莱芜、淄博4地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对应的计算服务报酬分别为38***938.86元(德州)、233892.64元(淄博)、58446元(莱芜)、337790.38元(东营),合同主要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5年9月17日,格蒂公司与中恒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针对本案的德州、东营、莱芜、淄博4地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中恒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亿欧公司签订了四份《技术服务合同》,中恒公司将本案四个项目转包于亿欧公司。
2015年10月8日,针对山东淄博电力设备采集项目,甲方亿欧公司与乙方励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载明:最终用户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市供电公司。该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一、本合同事宜本合同为甲方委托乙方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二、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报酬价格一览表(1)合同暂定总额为178514.5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2)以上报价为含税单价,该单价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加班费、咨询费、资料费、设备仪器工具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税费等。2、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集量的50%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作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40%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3)剩余的10%费用,在项目竣工及一年质保期结束,通过质保期满验收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核算确定具体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质保期自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起算。(4)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实际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5)如乙方只能提供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相应的发票差额部分的款项。合同还约定: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施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2015年10月8日,针对山东莱芜电力设备采集项目,甲方亿欧公司与乙方励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一份,载明:最终用户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市供电公司。该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一、本合同事宜本合同为甲方委托乙方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二、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报酬价格一览表(1)合同暂定总额为46000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2)以上报价为含税单价,该单价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加班费、咨询费、资料费、设备仪器工具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税费等。2、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集量的10%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作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75%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3)剩余的15%费用,在项目竣工及一年质保期结束,通过质保期满验收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核算确定具体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质保期自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起算。(4)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实际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5)如乙方只能提供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相应的发票差额部分的款项。合同还约定: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施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2015年10月8日,针对山东东营电力设备信息采集项目,甲方亿欧公司与乙方励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一份,载明:最终用户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市供电公司,该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一、本合同事宜本合同为甲方委托乙方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二、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报酬价格一览表(1)合同暂定总额为293848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2)以上报价为含税单价,该单价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加班费、咨询费、资料费、设备仪器工具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税费等。2、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集量的50%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作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40%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3)剩余的10%费用,在项目竣工及一年质保期结束,通过质保期满验收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核算确定具体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质保期自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起算。(4)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实际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5)如乙方只能提供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相应的发票差额部分的款项。合同还约定: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施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2015年10月8日,针对山东德州电力设备信息采集项目,甲方亿欧公司与乙方励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一份,载明:最终用户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供电公司,该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一、本合同事宜本合同为甲方委托乙方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二、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报酬价格一览表(1)合同暂定总额为3031358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2)以上报价为含税单价,该单价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加班费、咨询费、资料费、设备仪器工具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税费等。2、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集量的30%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作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60%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3)剩余的10%费用,在项目竣工及一年质保期结束,通过质保期满验收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核算确定具体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质保期自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起算。(4)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实际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5)如乙方只能提供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相应的发票差额部分的款项。合同还约定: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施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2015年11月16日,格蒂公司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向中恒公司转款890246元;2015年12月22日,格蒂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上海浦东南路支行)向中恒公司账户支付436630.85元;2015年12月***日,格蒂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上海浦东南路支行)向中恒公司账户支付135116.15元;2017年5月22日,格蒂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上海浦东南路支行)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中恒公司付款4075***.46元、750422.2元。针对本案项目,格蒂公司向中恒公司支付共2***9974.66元。
本案的四个项目中,淄博及莱芜项目因未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故格蒂公司未向中恒公司支付淄博及莱芜项目款项,中恒公司未向亿欧公司支付淄博及莱芜项目款项。东营项目已验收,该项目中,格蒂公司已向中恒公司付款304011.34元,中恒公司已向亿欧公司支付2142266.07元。德州项目未验收,格蒂公司已向中恒公司付款231***7.32元,中恒公司已向亿欧公司支付2142266.07元。
另查明,截至目前,亿欧公司向励测公司共计支付技术服务报酬366934.26元。
本院认为,2014年6月3日,亿欧公司与励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亿欧公司作为甲方应当在满足付款条件的条件下,按照双方签订的四份《服务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报酬支付时间向励测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关于格蒂公司、中恒公司、亿欧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问题。励测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发包、转包方的格蒂公司、中恒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本案《服务合同》标的为专项技术服务,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应当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的适格被告系《服务合同》的甲方即亿欧公司,格蒂公司、中恒公司并非适格被告。本案中,针对同一合同标的,格蒂公司与中恒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后,中恒公司将该项目转包于亿欧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亿欧公司再与原告励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亿欧公司与励测公司系本案合同的相对方,励测公司以其与亿欧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主张合同约定的报酬及相应的违约金,应当向该《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即亿欧公司主张,故励测公司要求格蒂公司、中恒公司承担本案技术服务报酬连带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亿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中,亿欧公司实际付款数额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应付数额,根据亿欧公司与励测公司签订的四份《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额,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甲方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励测公司要求亿欧公司支付剩余的技术服务报酬应予支持,逾期部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励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本案亿欧公司应当支付技术服务报酬数额问题。根据格蒂公司向中恒公司以及中恒公司向亿欧公司的已付款数额,结合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1.德州项目中,亿欧公司向励测公司支付比例应当为60%,故亿欧公司应向励测公司实际付款数额为1818814.8元(3031358元*60%);原告主张按其提交的《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单》计算应付技术服务报酬数额,但被告亿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其他证据也无法印证,故本院不予采纳;2.淄博、莱芜项目中,亿欧公司未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淄博、莱芜项目的合同款项为0元;3.东营项目已经验收,亿欧公司向励测公司的支付比例应当为90%,故亿欧公司应向励测公司实际付款数额为264463.2元(293848元*90%),综上,本案四个项目,亿欧公司应向励测公司共支付技术服务报酬2083278元,扣除亿欧公司已经支付的366934.26元,亿欧公司剩余应当支付金额为1716343.74元。
关于亿欧公司与河南博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价款380400元是否应从本案的技术服务报酬扣除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亿欧公司主张因励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将本案部分项目另行委托给河南博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誉公司)并支付合同价款380400元,故该380400元应当从本案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但亿欧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如亿欧公司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励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另行主张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励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报酬1716343.7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16343.7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郑州励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3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57元,由郑州励测科技有限公司24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亚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