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特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155号
原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龙泉路7号云南金太阳电脑批发商城写字楼72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特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广福路长城滇池花苑1单元6栋704号。
法定代表人:黄青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特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贾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