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五法保执字第109号
原告: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号三合商利写字楼**楼*座。
法定代表人:**原,职务:董事长。
被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龙泉路*号云南金太阳电脑批发商城写字楼****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四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昆明众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长柴霖
执行员黎勇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