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昊京承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新世纪规划事务所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9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张执字第18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昊京承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5层542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西山四街7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新世纪规划事务所,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36号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