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铝南海合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95-2号
原告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佳,系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铝南海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亮。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智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208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提供线索的银行账户已销户致本院实际没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故该费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