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2470号
原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北首小鸭集团西邻济南金浩达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53456951G。
法定代表人:王茂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山东汉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汉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5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3172699K。
法定代表人:贾伟光。
被告:济南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三庆齐盛广场5号楼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NPM82L。
法定代表人:金星。
原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磁视讯公司)、济南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恒信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李鸿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磁视讯公司、脉恒信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磁视讯公司返还**置业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2.判令中磁视讯公司支付**置业公司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中磁视讯公司支付**置业公司保全保险费28000元;4.判令脉恒信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中磁视讯公司、脉恒信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置业公司与中磁视讯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置业公司向其出借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利率为日1‰。同日**置业公司将3000万元支付至中磁视讯公司的账户。2018年12月20日,中磁视讯公司返还借款1000万元。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补充条款》,约定中磁视讯公司继续使用**置业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利率为月2%。同时,脉恒信息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1月26日,**置业公司与中磁视讯公司、脉恒信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补充条款二》,确认中磁视讯公司欠**置业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月2%支付利息,同时由中磁视讯公司承担**置业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并由脉恒信息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5月13日,**置业公司与中磁视讯公司、脉恒信息公司签订《更证书》,确认中磁视讯公司、脉恒信息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19年11月26日至**置业公司借款本息得以清偿之日。借款期间,中磁视讯公司共支付过285万元利息,其余本息一直未付。**置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
中磁视讯公司、脉恒信息公司未作答辩。
**置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补充条款、借款协议补充条款二、更正书、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的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收费凭证、山东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结算申请书原件、汇兑往账业务凭证、普通增值税发票、已付利息明细各一份,中磁视讯公司、脉恒信息公司未予质证。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9日,中磁视讯公司(甲方)与**置业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为支持甲方股票增发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乙方同意借款给甲方30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即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乙方于2018年8月29日将借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利息,且每10日支付一次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收回为止;甲乙双方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共同签订了账户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监管账户内的4000万元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为甲方履行该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金担保。**置业公司主张双方未实际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亦未实际支付4000万元。同日,**置业公司向中磁视讯公司转账支付3000万元。
后中磁视讯公司(甲方)、**置业公司(乙方)、脉恒信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补充条款》,载明:甲乙双方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甲方于2018年12月20日归还乙方借款1000万元,乙方同意剩余借款2000万元继续借予甲方使用;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每月2%,每15日向乙方支付一次借款利息;丙方为剩余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19年11月26日,中磁视讯公司(甲方)、**置业公司(乙方)、脉恒信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补充条款二》,载明:三方确认截至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616万元,甲方承诺尽快归还此款;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按上述欠款本息数额的每月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且每15日支付一次,直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丙方继续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欠乙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代理费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本条款签订之日起六个月。
另查明,**置业公司认可中磁视讯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向其支付30万元;于2019年7月26日向其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8月2日向其支付30万元;于2020年8月6日向其支付50万元;于2020年11月2日向其支付20万元;于2020年11月9日向其支付30万元;于2020年11月18日向其支付2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向其支付5万元;于2021年11月18日向其支付5万元,上述合计290万元。**置业公司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利息。2018年12月20日,中磁视讯公司向**置业公司转账支付1000万元。**置业公司认可该笔款项为偿还借款本金。
再查明,**置业公司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出保全保险费28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置业公司与中磁视讯公司、脉恒信息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部分利息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置业公司已出借款项,中磁视讯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
对于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数额,本院确认如下:首先,实际出借本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置业公司虽向中磁视讯公司转账支付3000万元,但中磁视讯公司于同日即向其支付30万元利息,与上述规定的内容实质相同,应视为其预先扣除利息,故本院认定**置业公司实际出借本金数额为2970万元。其次,对于尚欠借款本金数额,**置业公司认可中磁视讯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故本院认定中磁视讯公司尚欠**置业公司借款本金为1970万元。再次,**置业公司主张的利息分段计算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计算基数应以上述实际借款本金为准。中磁视讯公司累计支付的260万元(已扣除上述已作处理的30万元),应在利息中予以扣除。综上,本院确定中磁视讯公司应偿还**置业公司借款本金1970万元,支付利息(以29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9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9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扣除中磁视讯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60万元)。
对于脉恒信息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三方在2019年11月26日签订的《补充条款二》中约定了脉恒信息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置业公司虽提交《更正书》欲证明保证期间进行了变更,但脉恒信息公司并未在该《更正书》上签字盖章,不能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更正书》不予采纳。**置业公司于2022年5月6日起诉主张权利,已超出保证期间,故对于**置业公司要求脉恒信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保全保险费28000元系**置业公司为保障其债权顺利实现所支出的合理性费用,应由中磁视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0万元及利息(以29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9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9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扣除中磁视讯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60万元);
二、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8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080元,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陈文玲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安春蓉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