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1313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5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3172699K。
法定代表人:贾伟光,董事长。
***诉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追索劳动报酬60698.71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9日,***与中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为运营内勤。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等,约定工资为每月4300元。中磁公司拖欠、克扣工资,拒不给付,***没有经济来源,影响***正常生活。综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录用通知书》打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欠薪证明。经本院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8年1月19日与中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离职。
2021年9月24日,中磁公司(甲方)向***(乙方)出具《欠薪证明》载明:“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佳,致使在乙方担任公司员工期间,公司拖欠乙方部分工资及相关费用,乙方于2021年6月30日从公司离职。现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一、截止本证明开具之日(2021年9月24日),甲方欠乙方共计60698.71元(含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的离职工资及报销款等所有款项)。(以下简称‘上述费用’)二、乙方与甲方于2020年10月份签订的《公司偿还员工欠款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动作废,对甲乙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三、甲方或通过甲方委托账户向乙方分批支付上述费用时,甲方拖欠乙方的工资及报销款等所有款项自动进行扣除。四、此证明文件待上述费用结清后自动失效。”***签字捺印予以确认,中磁公司签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主张中磁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60698.71元,并提交中磁公司出具的《欠薪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故,***主张中磁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60698.71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6069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小桐
书 记 员 伊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