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1096号
原告:牟**,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三庆齐盛广场5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3172699K
法定代表人:贾伟光。
原告牟**与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磁公司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17906.0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牟**同中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为运营专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约定工资为每月5100元。中磁公司拖欠、克扣工资,拒不给付,牟**没有经济来源,影响牟**正常生活。
中磁公司未作答辩。
牟**向本院提交《欠薪证明》、邮箱截图、录用通知书、工资发放截图等证据,中磁公司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牟**原系中磁公司员工。因中磁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欠付牟**部份工资及相关费用,其于2021年9月24日向牟**出具《欠薪证明》一份,载明:甲方为中磁公司,乙方为牟**。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佳,致使在乙方担任公司员工期间,公司拖欠乙方部分工资及相关费用,乙方于2021年6月30日从公司离职。现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一、截止本证明开具之日(2021年9月24日),甲方欠乙方共计117906.05元(含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的离职工资及报销款等所有款项);二、乙方与甲方于2020年10月份签订的《公司偿还员工欠款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动作废,对甲乙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三、甲方或通过甲方委托账户向乙方分批支付上述费用时,甲方拖欠乙方的工资及报销款等所有款项自动进行扣除;四、此证明文件待上述费用结清后自动失效。
本院认为,根据牟**提交的《欠薪证明》能够证实中磁公司欠付牟**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工资及报销款等共计117906.05元,故对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牟**支付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工资及报销款等共计117906.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显瑞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