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迈力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市莱尔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迈力特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莱尔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本院(2018)鄂0111民初10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并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征得其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