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特413号
申请人:成都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成都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奕男,女,系成都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成都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软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034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东软公司与***于2017年7月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6月9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东软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6316元,同时东软公司与***共同确认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时东软公司因***口头称其会主动撤诉而未到庭。2.东软公司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已向***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东软公司既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存在欠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况。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东软公司于2017年5月就停止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5月7日,公司经理口头要求***立即离职,经过协商,东软公司答应按照N+1的方式给予***赔偿。2018年5月7日至6月7日还有10天应休未休年休假。5月8日***出差到宜宾,东软公司反悔要求行政部门将考勤记录为缺勤、旷工。在***离职时东软公司也不出具离职证明,后来东软公司要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才出具离职证明。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东软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0346号仲裁裁决,裁决东软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支付剩余部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
***主张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间在东软公司担任分公司总经理,工资标准为20000元/月,为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加以证明。
***主张,2018年5月28日东软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要求东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东软公司已向***支付了部分赔偿金16000元,故要求东软公司支付剩的部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为此***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为东软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仲裁时当庭放弃请求确认东软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东软公司支付6月1-9日带薪年假期间薪酬6000元以及要求东软公司支付6月五险一金补偿金6000元的仲裁请求。
本案审理中,东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本院组织质证,***对协议书中签名无异议,仅对落款时间有异议。***认可其收到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9日***与东软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东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316元。本案审理中,***亦认可收到该笔经济补偿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事实未予审查,属认定不清,以致适用法律错误。东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0346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成都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