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557号
原告:云南文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洲湾小区1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牛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088号和成国际A座三楼。
负责人:***。
被告:成都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东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文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成都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文正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文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即1280元,由原告云南文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